事業(yè)單位考試“講與練”之犯罪主體
作者: 發(fā)布時間:2018-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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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事業(yè)單位考試中,刑法部分屬于絕對的高頻考點。在這個部分的學習中,不僅需要廣大考生理解相關(guān)犯罪與刑罰的理論,還需要大家能在題目中實際地應(yīng)用。接下來給大家?guī)矸缸镏黧w這個考點的“講與練”,幫助大家理解記憶。

犯罪主體,是指刑法規(guī)定的實施犯罪并且承擔刑事責任的人,包括自然人與單位。

事業(yè)單位考試中主要考的是自然人犯罪,接下來要給大家介紹的就是自然人犯罪。

一、自然人的刑事責任年齡

1.完全無責任年齡:不滿14周歲

2.相對責任年齡:14周歲以上不滿16周歲

《刑法》第17條規(guī)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zhì)罪的,應(yīng)當負刑事責任?!?/span>

3.完全責任年齡:16周歲以上

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yīng)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并且不適用死刑。

二、自然人的刑事責任能力

1.無刑事責任能力

無刑事責任能力,是指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jié)果,經(jīng)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

2.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yīng)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除了無刑事責任能力和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以外,其余都是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但是為了避免在司法實踐中造成混亂,刑法對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三種情況做了特別規(guī)定:

第一,間歇性精神病人,在其精神正常情況下實施犯罪行為,應(yīng)當負刑事責任。

第二,醉酒的人犯罪,應(yīng)當負刑事責任。

第三,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實戰(zhàn)演練】

(單選)甲是實驗中學初三的學生,剛過十五歲的生日,那么下列行為中甲應(yīng)負刑事責任的是:

A.伙同社會青年一起搶劫小轎車,遭到車主反抗后把車主打成重傷

B.故意把同學的自行車弄壞

C.參與集體打架斗毆,造成他人輕傷

D.定期向周圍的同學收取“保護費”

【答案】A。解析:《刑法》第17條規(guī)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zhì)罪的,應(yīng)當負刑事責任?!奔渍迪鄬π淌仑熑文挲g,對于搶劫小轎車這一行為應(yīng)當承擔刑事責任。故A選項正確。BCD不屬于法條列舉的內(nèi)容。故本題答案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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