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yè)單位備考資料: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債務認定
作者: 發(fā)布時間:2018-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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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為了夫妻的共同生活,比如婚后的購買房屋或者大型家電而舉債,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是毋庸置疑的。在雙方離婚時,首先應當由夫妻共同財產(chǎn)承擔責任,如果不足以清償?shù)模瑒t由夫妻雙方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的情形下,則由人民法院進行判決。


一、夫妻債務的一般認定

在區(qū)分夫妻共同債務以及個人債務時,首先應當考慮到債務是否用于共同生活以及債務的存在期間。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即使是以一方名義所負債務一般仍然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承擔連帶責任。但同時存在以下情形的,可根據(jù)具體案情認定構成個人債務。

(1)夫妻雙方主觀上不具有舉債的合意且客觀不分享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

(2)債務形成時,債權人無理由相信該債務是債務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或為債務人的家庭共同利益而成立。

因此在確立夫妻共同債務時,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關系及其到庭情況、借貸金額、債權憑證、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jīng)濟能力、當?shù)鼗蛘弋斒氯酥g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chǎn)變動情況以及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債務是否發(fā)生。防止違反法律和司法解釋規(guī)定,僅憑借條、借據(jù)等債權憑證就認定存在債務的簡單做法。


二、夫妻共同債務

對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雙方承擔連帶責任,當事人的離婚協(xié)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diào)解書已經(jīng)對夫妻財產(chǎn)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如果一方承擔了超過自己所應承擔的份額后,可以向另一方追償。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則存活一方仍需承擔全部的夫妻債務。

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包括:

1、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時候追認。

2、雖然是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但是能夠證明是為了家庭生活需要的。

3、以夫妻一方名義所負債務,超出了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的。

4、夫妻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

5、夫妻一方因侵權行為致人損害產(chǎn)生的債務,該侵權行為系因家庭勞動、經(jīng)營等家事活動產(chǎn)生或其收益歸家庭使用的,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6、依據(jù)當?shù)亓曀祝环郊捌浼彝ソo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與締結婚姻密切相關的大額財物稱之為彩禮,由于彩禮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三、夫妻個人債務

對于夫妻個人債務由夫或妻一方承擔責任,另一方不承擔清償義務。

認定為夫妻個人債務的情形包括:

1、夫妻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財產(chǎn)已約定歸各自所有的,第三人明知該約定的,所負債務為個人債務。

2、一般情形下,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

3、一般情形下,夫妻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

4、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5、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

6、夫妻一方因侵權行為產(chǎn)生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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